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一、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的数额,而这又是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工资数额一致,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约定。基地应包括
“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什么样的项目属于工资的范畴,地方国家统计局,“组成的若干具体范围的工资总额规定的解释”规定,“工资总额”的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计算基数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人的”为准,所以一个月不计加班工资工人加班计算的月计。
二、劳动合同未明确规定工资数额的,以职工实际工资数额为计算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不明确。
三、在实际操作中,有时职工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此时两部分应合并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因员工月奖具有
“工作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奖励”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偶尔公司“周年奖”等奖金不能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计件工人的实施,应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加班计算基数根据计件工人。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
,
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
,
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实际上,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不仅有规定,而且符合
“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此外,从劳动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不同收入水平的劳动者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不尽相同,高收入劳动者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更高,如果不能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来计算其加班工资,特别是在加班收入严重偏低的情况下,劳动者工会认为加班收入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无价值”,就会降低其加班意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加班最初需要得到员工的同意。
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额,而这又是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工资数额一致,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明确约定。基地应包括
“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所有工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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