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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来源: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04-20 阅读量:526 时间:2021-0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同时授权马钢分中心、县管理部及办事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马钢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性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办理。

 

第二章  公积金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七)账户封存满6个月并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八)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九)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突发重大疾病 (参照市医保规定的病种),或家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一次性提取截时间如下: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的,截购房发票日期当月个人账户余额

(二)购买二手房的,截止交纳有关税费的当月个人账户余额

直系亲属间任何形式的住房交易、过户均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购买自住住房的,没有办理住房贷款,购房提取后,不得再以原购房名义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

第十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只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一条  无房职工租房提取的,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每次提取不得超过规定允许的额度。

第十二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可以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突发重大疾病 ,或家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七条规定条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其它条款规定条件提取公积金的,可按规定允许的额度提取,但不得销户。

第四章  提取资料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本市或异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自住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提供商品房备案合同(含网备确认单)、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购房全额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三)异地购房提取还提供本人及配偶或者父母、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或社保缴费单(购房前三个月)。

第十七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二)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自住住房)

(三)旧房翻建许可证

(四)工程预决算报告

(五)自建、翻修、大修费用发票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的,单位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可以提取。

第十九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  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本人护照、公安部门户口注销材料。

第二十一条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应当提供贷(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征信报告)、反映提取时间段还款记录的还款流水清单(加盖银行章)再次提取时提供提取时间段内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流水清单。

偿还组合贷款的,应当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提取时间段内商业贷款还款流水清单。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账户封存满6个月并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符合安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及政府补贴费用材料。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突发重大疾病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等)、治疗费用清单、医保报销后的结算

第二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六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凭提取材料,到管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通过皖事通等线上渠道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职工提取申请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 

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直接转入职工本人Ⅰ类银行结算账户。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取金额直接转入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Ⅰ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对提取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验建档,提取人应当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其他非住宅性质贷款一律不得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下列不以自住为目的的购房行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二)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的;

(三)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办理提取业务疏于职守或者协助违规提取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管理中心依法予以查处。

(一)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一经查实,除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外,3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并通报所在单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介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骗提资料的,一经查实,列入不良行为征信档案并进行通报,3年内停止该中介公司代办职工住房公积业务构成犯罪的,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骗提资料的,一经查实,列入不良行为征信档案并进行通报,管理中心终与其楼盘合作,停止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马金委[200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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