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报销条件
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2)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不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贷款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资信良好;
3、同意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意办理住房置业担保。
(二)申领报销时限
提取时限: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提取周期:15个工作日。
(三)所需材料
提取所需资料:
基本资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房付清购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重庆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购买再交易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2、租房自住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租赁商品房的,应提供租赁行为证明材料、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
(2)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3、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4、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偿还商业贷款的:
①首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首付款付款凭据(发票或收据);
②第二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③第三次及以后办理时,应提供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贷款所需资料:
一、二手房贷款:
1、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均含配偶)身份证及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3、所购二手房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4、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
5、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
6、《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7、售房人出具的划款账户证明(公积金中心委托机构受理的除外);
二、期房按揭贷款:
1、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均含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3、已缴纳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自筹资金的凭据;
4、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5、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
(四)办理流程
离职提取流程:单位到经办银行办理账户调出,账户已调入中心托管户的,个人持相关支取证明材料至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中心审批后转账至个人联名卡账户或个人持公积金支款凭证直接到指定银行领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