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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578 时间:2021-01-22

   2月20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决定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3月,江西省人社厅、财政厅、统计局、税务局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字〔2020〕130号)。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社会反响大、企业关注度高,能实实在在帮助广大企业复工复产、减轻负担、渡过难关。为便于广大参保企业和职工准确理解政策,现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阶段性减免政策解读如下:

   自2020年2月起,根据参保单位组织机构类型及企业规模,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差异化的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缴纳。

   (二)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对象为大型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宗教团体等不属于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减半征收金额为2020年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按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在减免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

   (四)对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费款所属期核定减免金额。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1月及以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参保单位划分相应减免社会保险费。

   二、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减免

   三、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办理

   四、参保单位划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宗教团体等组织机构,若属企业性质的,划分为企业;若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性质的,划分为机关事业单位。

   (二)企业规模的划分。由省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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