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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03-30 阅读量:673 时间:2021-02-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 [2015]1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不能贷款;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4.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年以上,并且从未以其他形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度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包括物业费和水电暖费用等);

5.离休、退休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8.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1.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2.单位缴存比例未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最低比例的(5%);

3.时缴时停、断缴6个月以上的;

4.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5.通过赠与、遗赠、继承、补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6.不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所需资料

第五条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签订的法律责任承诺书。符合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直系亲属的相关证明。销户支取需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1年内《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2年内网签购房合同(备案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1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证、建设或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有效支付费用凭证;

4.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还款明细、征信、身份证、结婚证;已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结清单(一年内)、身份证、结婚证;偿还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冲销贷款,每年度可冲销一次。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纳税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征信。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元;

6.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的,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所有权证》)、结婚证,提取额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50%;

7.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9.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未在本地或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提取,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10.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四章  审批程序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销户审批实行一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各县管理部(营业室)经办人员根据提取条件,对职工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调查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七条 前台工作人员对职工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各县管理部(营业室)主任终审。

第八条 经审核条件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九条 职工购房提取公积金房款未付清的,以转帐方式划入职工购买住房的开发商帐户,已付清的以转帐方式划入职工账户;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的,以转帐方式划入职工贷款帐户偿还贷款本息。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直接划转冲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取消职工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已骗提的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管理部(营业室)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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