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019年3月18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补)缴、信息变更、封存、转移、托管、对账、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各用人单位应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第六条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归集业务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四)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申请;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归集业务事项。
第七条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归集业务方面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五)根据管委会授权,负责审批缴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按管委会批准通过的方案,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并对受委托银行归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
(九)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公积金中心授权各县(区)设立的管理部负责承办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具体业务。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缴存业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确保缴存职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真实有效;
(三)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应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相关事宜;
(四)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咨询事宜;
(五)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六)承办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国家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和相关个人账户的封存、转移、合并手续。
第十四条 中央、外省市及省属驻资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应在我市公积金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少缴,并应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第十九条 单位每年应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适用。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缴存基数不符合规定范围且单位拒不整改的,公积金中心可强制调整缴存基数至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全市统一调整缴存比例由管委会在规定范围内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范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由单位自主确定,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困难,单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在规定范围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非微型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报告);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经公积金中心依据管委会授权审批通过后执行。
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两年。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需要继续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或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及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职工应同时补缴个人欠缴部分。单位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的,应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二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存在多缴、错缴的,经职工本人确认后,由缴存单位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将多缴、错缴资金退回缴存单位。
职工工资关系恢复后,单位应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自职工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与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且在公积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为封存或托管状态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外省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公积金中心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得办理该业务。
第三十条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单位因灭失、破产等原因,不能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和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账户封存和转移等手续,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缴存比例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
第三十四条 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个人自愿缴存者。
(一)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及辖内转移;
(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四)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变更;
(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大力推进对外出具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电子化、网络化。经认证的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通过与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或开通数字证书(密钥)等方式,确保网上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
第三十九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取消其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二条 自2019年5月1日起,《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资住金发〔2007〕36号)废止。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