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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03-26 阅读量:686 时间:2021-03-26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18日

附件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及配偶或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三)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租房自住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 缴存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被担保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期间,担保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九条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缴存所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提取:
(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
(二)有住房商业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且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再次购房的;
(三)同一套住房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缴存人与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第十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的,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缴存所在地,提取人须是该住房借款人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提取:
(一)同一套住房已申请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缴存人与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三)按期偿还提取的,在还款期间有跨月逾期还贷记录或连续三次、累计六次月内逾期还贷记录的。
偿还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缴存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缴存人工作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借款人及配偶工作调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离休退休等,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不得办理销户提取或异地转移。
第四章  提取时间
       
       第十三条
 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户籍在省外的缴存人回户籍所在地(市、州)购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和纳税发票后12个月以内申请购房提取或住房贷款还贷提取。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
因征收拆迁安置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安置住房补差价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以内申请,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12个月以内申请。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提取4次,每次间隔最少3个月。
       第十四条 按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的,应在首次偿还贷款满12个月之后的一年内申请提取。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在提前部分还款或贷款结清后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
      第十五条 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再就业新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的,办理本地或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销户提取。
      第十六条 患重病、大病应截止到该次住院治疗办理出院结账手续之日起后6个月以内申请提取,每年最多可申请办理2次。


第五章  提取金额
 
       第十七条 缴存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房价款;购买再交易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发生此项消费行为所支付的计税金额;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征收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补差金额。上述提取均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缴存职工按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且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应至少保留最近6个月的缴存余额;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且不超过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八条 缴存人与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申请一次性购房提取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必须为共同借款人)提取,有明确产权份额的,按明确的份额计算提取额,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共有人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
       第十九条 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缴纳的租金;缴存人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年租金最高限额,年租金提取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阳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后每年公布。
       第二十条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或缴存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患者该次疾病住院治疗医保报销后自付的治疗费用,且不超过相关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内全部余额并销户。


第六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该提供的身份及关系证明:
(一)本人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异地缴存证明;产权单独所有为配偶提取的,须由产权所有人临柜书面申请。
(二)委托办理的,代办人应当有委托人的有效委托,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三)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当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买方契税完税凭证;
(三)征收拆迁安置房应提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政府征收主管部门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第二十四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住建、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支付建造、翻建的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款的发票;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和支付大修的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第二十五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凭证,首次提取时还应提供公积金贷款合同;
(二)按期偿还商业贷款本息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按月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的还款凭证,首次提取时还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再交易房须提供不动产权证和买方契税发票)、住房商业按揭贷款合同和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贷款凭证或还款凭证。
       第二十六条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承租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缴存人工作所在地的无房证明(1月内有效);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人或配偶、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重大疾病的出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医保结算单,缴存人与患者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离、退休证或提供县级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委托公证书。
       第三十条 出国、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文件、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合法继承人不止一人时,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证明;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和死亡职工合法继承人代表共同办理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代表身份证件和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死亡职工的账户余额转入单位结算账户。


第七章  提取审核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三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退还;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协助市公积金中心对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追收套取的住房公积金。
        市公积金中心应参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职工单位,并可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七条 自2019年5月1日起,《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资住金发〔2012〕14号)废止。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政
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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