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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不可规避缴纳公积金义务

来源:劳动报 阅读量:608 时间:2021-04-15

劳务派遣不可规避缴纳公积金义务


2015年10月12日,上海ZF劳务派遣公司与上海OM有限公司签订期限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的《劳务派遣协议》,该协议约定ZF公司为OM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其中约定,ZF公司每月一次计算并缴纳派遣员工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并按照OM公司提供的工资及奖金明细数据代为发放工资至派遣员工个人银行账户上。


 

2019年12月18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督促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通知ZF公司因其未按规定为四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ZF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某区管理部说明情况或者直接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2019年12月28日,ZF公司为派遣的四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26,898元。之后,ZF公司要求OM公司支付其代为垫付的住房公积金款项目。但OM公司却称,双方合作协议仅约定了由OM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同意支付相关的公积金费用。ZF公司于是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通过劳务派遣,未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就不用承担此项费用吗?


一、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均应当存缴住房公积金。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可见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未对职工的户籍性质加以区分,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由用人单位存缴住房公积金。


二、劳务派遣不可规避缴纳公积金义务。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实际用工单位以派遣协议未约定缴纳公积金为由,拒绝承担职工的公积金费用,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呢?该案经二审终审,并未采纳实际用工单位的意见。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外包协议中未对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承担事宜进行约定,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无法认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最终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因此,根据公平性原则,ZF公司派遣人员,仅仅收取每人每月60元用工、社保缴纳服务费及每人每月10元档案保管费,而本案涉及的四名员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每人每月200余元。若由ZF公司承担单位为派遣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终义务,其支出的成本远高于所获得的服务费用,显然缺乏公平合理性。再是根据合理性原则,“谁受益、谁负担”,被派遣劳动者为OM公司提供劳动,OM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受益于劳动者劳动所产生的价值,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用工的成本,最终由用工单位承担,较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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