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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能否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

来源:河北工人报 阅读量:620 时间:2021-05-11

2008年8月1日,李某经人介绍到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该公司每年安排李某休带薪年休假。2015年起,李某累计工作已满20年,每年可享受15天带薪年休假。2019年8月17日,李某在工作中摔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个月。公司为李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其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


2020年7月31日,某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李某提出,2019、2020两年中,由于工伤事故伤害,未休带薪年休假,公司应按照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李某因要求遭拒,遂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表示,李某受伤后享受停工留薪期,公司按照要求向其支付了工资,不应再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因工伤引起的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员工所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但法律也同样规定了在特定的条件下,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李某工作中摔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李某因病缺勤并非休病假,而是享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设立停工留薪期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工伤职工在身体恢复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针对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的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本案中,李某在2019年和2020年均因工伤休息在4个月以上,但这些休息天数属于停工留薪期,按规定不应计算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年休假假期。


劳动仲裁委认为,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该公司已经无法再安排李某休年休假,故应当向李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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