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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来源: 武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392 时间:2021-07-30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武威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各管理部依据公积金中心授权,受委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具体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提取要件,提取办理人员应遵循依法依规办理的原则。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公积金中心不得拒绝。


第五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技术手段,推行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及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未再就业,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


(四)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停缴、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


(七)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实施封存管理满6个月的。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具体情形按照《武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


(五)本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增设、改造的。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允许提取的情形


注:符合(一)(二)情形的,可提取申请人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只能是配偶,父母,子女。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符合冲还贷条件的可冲还公积金贷款);


(二)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期间的;


(三)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或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在禁止提取期间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频次及要件时效


第九条 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条 符合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房价总额。


第十一条 符合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房产抵押公积金贷款可按月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冲还公积金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付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住房公积金联保贷款不允许中途提取还贷,只能在最后一笔贷款余额小于或等于职工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时,一次提取还清贷款。


第十二条 符合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可同时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且不超过2万元的提取额度,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三条 符合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 符合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在竣工验收后两年内职工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分摊金额。


第十五条 符合部分提取情形的(不含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提取要件的时效在3年之内有效。符合销户提取情形的,提取要件的时效原则上不受限制。本办法所称的“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时间界定以年对年、月对月。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提取申请人一次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出申请,购买自住住房的三年之内只能提取一次。符合销户提取情形,且本人没有偿还公积金中心贷款责任的,可以在任意时间办理,不受当年提取次数限制。


第四章 提取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和线上服务渠道等多种方式向缴存职工提供提取业务办理服务。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当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办理。职工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之规定,向公积金中心辖区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应符合规定,方可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积金中心辖区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手续齐全情况下,公积金中心辖区管理部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汇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稽核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稽核检查工作,负责定期安排稽核人员对提取手续进行事中事后稽核检查,相互协查,依法依规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个人、所在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相关单位有出具伪证和欺骗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追回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公积金中心《四位一体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以及缴存职工本人和家庭成员等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离退休等原因销户提取情形除外);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时,由公积金中心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武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武房金管发〔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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