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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协商扣减工资设立互助基金 员工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573 时间:2021-10-13

公司未经协商扣减工资设立互助基金 员工能否要求返还?


读者侯程程反映说,为通过公司和员工力量,用互助的方法救助生活困难的员工,减轻和解决员工因突发性事故造成的特殊困难,他所在公司设立了职工互助基金,并从在宣传栏上发布告示之日起,公司每月支付2000元,全体员工每人每月从工资中扣减10元交公司财务统一保管、使用。  他想知道:在公司没有征求过他个人意见,他一直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他能否要求返还被扣的工资?  法律分析  侯程程可以要求公司返还被扣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扣工资设互助金,客观上减少了员工的劳动报酬,而减少员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如代扣个人税收等,还必须经过员工本人明确同意。所谓明确就是应该由员工自己表态“同意”,而不能以沉默来推定员工同意。对此,《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显然,为筹集互助基金而扣员工工资并不属于法定事由。  另外,公司虽然在宣传栏上发布了告示,但其不符合法条中关于沉默的生效条件,不能因为你没有提出异议或没有表示反对而认为你同意,继而从你工资中扣除,即实行沉默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你已经同意,便只能承担退回被扣的工资的不利后果。  (据劳动午报消息 法官:颜梅生)


 

*文章来源如作者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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