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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来源:税屋综合 阅读量:465 时间:2021-10-25

现金折扣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现金折扣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题:A公司是一家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其生产设备主要用于大型石油自动化控制和电力安全监测,2020年7月,A公司与B大型国有石油集团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4700万元,约定分三次付款,即合同签订预付20%,设备安装验收完毕支付95%,结余5%验收满一年后支付。2021年10月,该设备验收完毕,达到95%支付条件,B石油集团提出以商业汇票支付3525万元,如A公司需现金支付,需要给予B石油集团2%现金折扣。A公司在市场中了解到B石油的商业汇票贴现率在5%左右,于是决定接受现金折扣,B石油按照现金折扣后的金额支付给A公司。请问A公司给予B石油集团70.5万元现金折扣能否在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DJZ回复:根据国税函2008年875号文件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A公司为了及早收回现金而提供给B石油集团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可以在税前扣除。现金折扣本质上是应收账款的时间价值,折扣部分已经全额确认了收入,且现金折扣行为是收款方向付款方做出的让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A公司凭双方签章的现金折扣确认函或协议计入财务费用。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石波


2009年11月的解析


现金折扣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由此可见,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如果销售方能提供以下资料,应允许在税前扣除:


1.注明了折扣标准、折扣率的销售合同或协议;


2.有根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的折扣结算单据;


3.有银行支付凭证,确保收、付双方在账面上明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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