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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税屋综合 阅读量:541 时间:2021-10-25

法院判决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合法凭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咨询对象:河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10-14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后期与施工企业因质量问题产生诉讼,经终审判决房地产企业支付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费6000万,施工企业已经注销。该6000万已经无法取得发票。


问:该6000万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0-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开发成本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2019年9月的解析


法院判决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大家知道,税前扣除除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外,同时也要求有合法有效凭证的形式要件,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发票自不必说,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是税法要求的合法凭证呢?


对此,有很大争议,有人认为不行,理由于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无论是外部凭证,还是内部凭证均未提到法院的判决,所以法院的判决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有人认为可以,虽然28号公告没提到法院判决,但公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列举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虽然14号公告是对增值税而言,但合法有效凭证涉及到了各税种,因此,不可能在增值税范筹是合法有效凭证,而在企业所得范筹不是合法有效凭证,其内涵外延在各税种之间应该保持一致。


更何况,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按照最高院关于证据证明力的原则,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内容,其证明力要远远高于发票的证明力。


对以上两种观点,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原因很简单,如果法院判决都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我不知道什么凭证还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来源:魏言税语 作者:魏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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