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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这些社保新政策请您查收!还有这些变化→

来源:新浪网文章 阅读量:519 时间:2022-02-16


  制图/张平原

  对于在厦门工作、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社会保险参保政策的落实,将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解除他们在厦门发展的后顾之忧,为特区建设提供更加充裕的人力资源保障。近年来,有许多社会保险参保领域的新政策,群众知晓率还比较低。

  这些社保基金安全相关政策与港澳台居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政策,请在厦门生活的群众查收啦。

港澳台居民与内地居民在社保方面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41号令”规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及在内地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内地居住且办理居住证但未就业的,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同样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网店从业人员、微商、建筑业工人、家政人员、出租车司机、社区服务人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符合“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情形的,自201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8]125号)》规定,非厦门户籍人员,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也可以在厦门市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厦门户籍人员,未办理厦门市居住证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越来越多利民便民政策让我们享受祖国的发展成果。社保基金惠万家,基金安全靠大家。日常工作中,有个别参保人或家属违法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已被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待遇领取人死亡家属未及时报告继续领取待遇,将被严惩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原单位或直接向其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后会及时停发相关社保待遇。待遇领取人家属若隐瞒待遇人员死亡事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

  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待遇人员被刑事拘留或被逮捕的,暂停发放养老待遇,如果法院判其无罪,予以补发被刑事拘留或被逮捕期间的养老待遇。

  领取企业保、居民保待遇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停发其在监服刑期间养老待遇。

  领取企业保待遇人员刑满释放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待遇,次年可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领取居民保待遇人员刑满释放及社区矫正期间按规定的标准发放。

  领取企业保待遇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即社区矫正),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社区矫正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领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机关保”)待遇人员被判刑后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或矫正期满后,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待遇。

  领取失业金人员被判刑后丧失领取资格,社保经办机构获取到待遇领取人服刑情况后会及时停发失业金。

  若有多发各类社保待遇情况,必须退还多领的待遇。

不得重复领取养老待遇,只能保留其中一个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分为两大类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职工保包括企业保与机关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

  重复领取职工保待遇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跨制度重复,一人在同一地市同时领取企业保待遇和机关保待遇;二是跨地区重复,一人在不同地市同时领取企业保待遇或同时领取机关保待遇;三是跨地区+跨制度,一人在一地领取机关保待遇,在另一地领取职工保待遇。这三种情况都只能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根据我省相关规定,2016年12月前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清退,2016年12月(含12月)后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

  职工保与居民保也同样不允许跨地区、跨制度重复领取。由于居民保待遇水平与缴费标准较低,部分人群(如贫困人员与2010年6月前满60周岁的人员)甚至不需要个人缴费就能享受待遇,个别群众误以为可以在一地领取职工保待遇,在另一地领取居民保待遇。实际上,这同样属于违规行为,应尽快到居民保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清退手续。

  此外,近日,市人社局、税务局印发通知,自2022年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此外,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2022年1月1日起因省级统筹,2022年我市工伤保险政策有新变动。

  >>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自2022年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也同步调整为自然年度。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税务咨询服务热线12366咨询了解社保缴费年度调整情况。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口径为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按《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的口径执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申报口径参照养老保险执行。

  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有调整的,参保单位应在每年1月4日至1月31日向税务部门申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变的,可以不申报,以原缴费工资作为新年度缴费工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执行省级统一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省级公布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之前,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待公布后,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报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费,每年12月可一次性缴纳当年未缴月份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省级公布的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政策取消我市建筑行业48小时紧急临时用工确认制度

  建筑业工伤保险方面,将取消我市建筑行业48小时紧急临时用工确认制度,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参保建筑项目受伤害职工确属项目工地务工人员,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的,经认定,按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企业继续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补充工伤保险方面,我市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已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终止。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时限将截至2023年12月31日,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申领时限将截至2022年6月30日。符合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超过上述申领时限的,市社保中心不予受理、不予支付。

  (厦门日报记者 何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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