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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有关“地址”约定须知

来源:芜湖人社局 阅读量:567 时间:2023-02-04

  【问】我在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书中用人单位地址是注册地,但我们实际工作的地方是另外一个地址,这种情形我需要注意什么?

  【答】用人单位存在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一般情形下,两者一致,但也存在两者不一致情形,在此情形下,建议劳动合同订立时明确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两个地址信息,这样不仅理顺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社保参保地、工伤认定地等现实问题,也避免发生争议时,就管辖权产生异议,增加维权成本。

  【问】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如何让劳动者书写联系住址?

  【答】劳动者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等也存在不一致情形,用人单位也担心员工不辞而别时无法取得联系。因此,为了避免劳动者失联、出现意外或劳动争议时无法联系员工本人及其家人,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让员工同时写明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地址。更有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近亲属的紧急联系地址、文件及文书送达地址,如此详细而充分的约定,不仅体现出用人单位负责的工作态度,必要时也能大大减少联络成本,值得提倡。

  【问】我们单位因业务需要计划调整部分员工工作地点,这样合法吗?

  【答】视情形而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条款。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有时难以做到始终固定为某一工作地点,在劳动者工作地点确需变动时,若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地点仅仅是合理调整,不会造成劳动合同履行困难,则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者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若变动较大,给劳动者的生活及工作带来极大不便,显著增加了劳动者上下班的时间、交通费用等,则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问】我们单位属于物流行业,大量货车驾驶员需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运输工作,他们的工作地点也必须明确为为公司经营地或企业所在地吗?

  【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工作地点,该地点不限于公司经营地或企业所在地,需结合实际履行情况据实约定。此外,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际操作中要求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尽可能的具体,不能过于宽泛。但对于从事全国范围的销售、长途运输、野外作业等工作地点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固定的特殊工作,用人单位对其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作出特别提示后,并在劳动合同中将劳动者工作地点约定为相对宽泛的工作地点,一般应认可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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