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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几个问答

来源:芜湖人社局 阅读量:484 时间:2023-02-04

  【问】劳动者故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尽量避免出现先用工后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如果劳动者在一个月内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保留相关证据,切不可放任不做任何处理,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用工。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者约定不同长短的试用期,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擅自设立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期限或者增加设立试用期的次数,均属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合法吗?

  【答】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但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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