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法院明确了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尚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石景山法院近日化解一起特殊的工伤行政纠纷。案件审理明确: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并不是绝对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退休后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人员,因工作受伤后,工伤认定的程序大门必须依法敞开,方能避免发生劳动权益保障出现“真空地带”的情况。
职工王某与公司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去年10月1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及时办理完毕退休待遇审核手续,至次月方可依法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虽已及时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但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仍需工作满整月。
王某于去年10月15日7时许,在公司工作时不慎受伤,随后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行政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王某不能提供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王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将超过退休年龄尚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人员直接排除在工伤认定程序之外,与立法本意不符,也使得这部分人员在发生工作伤害后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
最终行政机关主动撤销了原不予受理决定,同意受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将对事故情况、工作事实、因果关系等进行全面实体审查。王某也自愿撤回起诉。
法官提示:对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尚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且工作中受伤的情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成为行政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性门槛。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注意保存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证明、事故现场记录、医疗诊断证明等,以证明事故伤害与工作之间存在关联,便于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全面审查。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