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正式开通的道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28
时间: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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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公司员工,2017年11月23日中午,李某正常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从公司出发回家吃中饭,途经尚未正式验收通车的某国道隧道时,与一辆逆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受伤,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无责任。李某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公司提出,李某在尚未正式验收通车路段发生事故,不在合理上下班行车路线上,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发现,李某从公司经该未验收通车路段回家可缩短近一半车程,且其选择这一路线已有一段时间。于是,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公司不服,先后提起一审二审行政诉讼,两审法院均维持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李某交通事故所在地虽处尚未正式通车路段,但其从公司经该路段回家可缩短近一半车程,出于节约用时等效率原则,下班后选择以离家更近的路程回家,符合一般人的日常行事规则,下班路线合理。
另外,李某所受到的伤害来自于逆向驾驶的货车碰撞,公司的主张未能推翻交警部门根据事故伤害现场情况作出的责任认定。因此,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