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生育保险比例调整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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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6-16
HR社群
按照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8号)要求,全市统一将生育保险费率由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0.25%上浮至0.5%。上浮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