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_社会保险_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量:734 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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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服务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新增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简称“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均衡的原则,科学确定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数量和基本条件,通过评估,择优与服务能力、质量和价格占优的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评估范围    

符合新增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并申报参加当年度新增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评估工作的医疗、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三、评估内容    

评估分为区、市两级评估。主要评估申报机构的基本条件、申报资料、实地勘察的情况和服务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等。      

(一)区级评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区民政、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相关人员,邀请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组成区级评估工作组,根据新增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和申报资料,对申报机构进行书面核查和实地勘察。区级评估工作组出具初审评估意见,上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市级评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市民政、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相关人员,邀请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组成市级评估工作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资源分布,参保工伤人员就医及辅具配置需求,申报机构服务能力、价格费用标准和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市级评估工作组确定评估结果。      

四、评估程序    

(一)发布公告。每年第一季度末,市社保经办机构在市人社局官网发布本年度新增计划,公布机构申报时间以及相关申报流程。      

(二)机构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坐落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要件。      

(三)区级评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申报截止期后30个工作日内,组成区级评估工作组进行资料核查和实地勘察,完成区级评估意见,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市级评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区级评估工作全部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组成市级评估工作组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评估结果。      

(五)结果公示。市级评估结果在市人社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举报。公示期内被举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证属实的,取消该机构评估结果。    

(六)签订协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与公示无异议的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签订协议的服务机构应当在60日内具备联网结算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严控标准、择优选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具体的评估操作流程,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严格依据基本条件、评估程序依规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评估质量。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对资料核查、实地勘察、评估过程和结果公示等进行监督,并接受举报投诉。      

(二)严格监管、动态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进一步细化协议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事项;对协议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和监督检查,落实协议执行情况,确保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康复及辅具配置服务。      

协议服务机构因合并解散等原因无法履行协议,或发生被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或医保部门撤销资格或停业等情形,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服务协议,并于20个工作日内将终止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严以律己、廉洁从政。有关工作人员要增强党风廉政责任意识,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未公开的信息,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相关单位宴请和礼品。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协议管理中,发生擅自篡改评估小组评估意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情形的,由市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自201961日起执行,至2024531日废止。      

已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其服务协议继续履行。      

           

附件:      

     

     

           

2019517



关于新增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评估有关工作通知的政策问答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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