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_社会保险_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量:639 时间:2018-12-14
社群 HR社群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保结算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精神,规范我市药品目录管理,稳妥解决当前我市新旧两版药品目录并行问题,经比对《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津人社局发〔201195号,以下简称《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决定先行对新旧两版目录中支付政策基本一致的药品,统一按照《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药品范围

201791日(含)前,按照《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有关规定纳入我市医保(工伤、生育)支付范围,且属于《<天津药品目录(2012年版)>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目录》(见附件)的药品(以下简称“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其2012年版支付信息自20181215日起停止执行。

二、有关事项

第一批停止支付药品中,属于《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但未按我市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对接的药品,为保障参保患者用药稳定性、连续性,由医保经办机构采取公示、公告等方式告知相关企业后,暂时将药品统一划转至《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支付范围,并按照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公示、公告期间,企业申请退出医保(工伤、生育)支付的,依据企业申请,停止原支付信息,不再划转。

暂时划转的药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下一步工作安排进行《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信息采集及对接,不按规定进行信息采集对接的药品,其划转后支付信息适时停止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结算中心按照现行经办流程负责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第一批停止支付的具体药品,会同市人力社保信息中心更新支付系统,并指导各定点服务机构及时调整本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政策及时执行。

(二)各定点服务机构应加强药品使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并严格按规定申报相关费用;应加强宣传培训,及时将政策传达至每名医保服务医师(药师)。

(三)各级医疗保障(人力社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各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及时向参保患者做好政策解释,积极做好本通知贯彻执行,确保新旧两版药品目录平稳衔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2018121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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