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起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改为1-3月

来源:台海网 壹人事 阅读量:769 时间: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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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变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明年起,每年1-3月份为当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

据厦门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此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采取预缴方式,每年12月份至次年的2月份为下一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由于采取预缴方式且又跨年度,给统计、预算、决算造成诸多不便,因此,厦门市人社局和厦门市地税局共同召开社保工作联席会,决定将原来的缴交时间变更为“每年1-3月份为当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

据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下一年度视同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无须重新登记。城乡参保居民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前一年12月31日之前)向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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