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赔偿

来源:泗阳县人民法院 阅读量:159 时间: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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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患病在医疗期内未上班,单位因此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赔偿呢?

  基本案情

  2009年,张某入职于一家珠宝店,一直工作了11年,后于2020年末被诊断患癌症。张某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按照医嘱,张某需得到充分休息,治疗期间张某未再向珠宝店提供劳动。

  2021年12月,珠宝店告知张某医疗期已届满,要求张某五日内上班,若不能上班,则须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张某于五日后向珠宝店作出《复工答复书》,并附诊断证明复印件,2022年初,珠宝店告知张某:自次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珠宝店未按照国家关于特殊疾病等医疗期不少于24个月的相关规定,违法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应依法向自己支付赔偿金。而珠宝店则认为,张某的医疗期已满,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正常上班就只能解除劳动合同。

  审理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珠宝店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期限是由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决定,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但对于某些身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疾病的职工,应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

  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时的工资为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

  本案中的张某身患癌症,不可能在三个月内痊愈,而珠宝店决定解除其与张某之间劳动关系的时间正处于张某医疗期内,且珠宝店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亦未通知工会,故系珠宝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张某在医疗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89元。医疗期期间,珠宝店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工资,此为病假工资,并非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时的工资。故判决珠宝店支付经济赔偿金102225元。

  法官说法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辛勤付出,和谐的劳资关系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用人单位要依法合理用工,彰显企业人文关怀;劳动者要尽职尽责,做到敬业奉献。劳动者因自身疾病,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时,用人单位在其医疗期间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劳动者无法继续提供劳动的,应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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