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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给劳动用工带来的影响(二)

来源:芜湖人社局 阅读量:657 时间:2023-02-06

  【问】我公司发现员工甲在入职时提供的学历时伪造的,其本人是高中毕业,但伪造的学历证书是本科,请问我们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吗?

  【答】需要具体分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在招聘面谈阶段,若求职者提供虚假材料,又或者是虚构了虚假事实都可以说是欺骗。但是否构成欺诈,应分析虚构内容是否属于录用的必要性条件,主要体现在岗位合理要求上,劳动者故意欺骗导致用人单位信以为真进而作出错误录用的决定,方有可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本案中,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中是否已限定为本科学历,如果限定本科学历,应聘者通过虚构假学历进而误导用人单位作出错误的录用决定的,则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问】我开设了一家培训机构,青年男女较多,我们不反对公司恋爱,但有个别员工恋爱遭拒后,依然穷追不舍,更是被举报性骚扰,请问公司是不是应当进行适当管理?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文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故企业可依法将性骚扰预防、处置等措施列入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实施性骚扰,若违反该制度规定的,企业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问】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司对异地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采取电子合同,是否合法?

  【答】《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2020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亦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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