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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异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近3000万补税(含分析过程)

来源:新浪财经 阅读量:772 时间:2023-04-20

一、案例

为子公司中海油中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中铁”)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海淀区第二税务所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中海油中铁于2019年2-3月取得的东营汇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部分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涉及发票金额66,419,406.40元,涉及增值税额10,627,104.83元。

经核实,东营汇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被列入走逃(失联)企业,海油中铁在根据通知书缴纳增值税款10,627,104.83元的同时,基于公司合规纳税事实,依程序对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向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海油中铁于2022年7月29日收到北京市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京0108行初290号)一审判决驳回中海油中铁全部诉讼请求;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京01行终1009号)维持一审判决。鉴于上述事项存在因发票异常,成本不能税前列支的税务风险,本年度将涉及发票价税合计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金额19,261,627.81元确认为预计负债。

——摘自《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27)2022 年年度报告》

二、政策

(一)核实

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提出核查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核实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纳税人稽核比对、纳税申报情况,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备查簿,相关纸质信息与电子数据是否相符等。

2.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资金流的一致性等。

3.需要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可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委托与纳税人发生交易的上、下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核实。

4.需要实地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派员赴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就其经营状况、生产能力等进行调查。

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异常凭证的开具方和接受方涉嫌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三、分析:正常逻辑判断

1.业务真实性判断:企业和税务机关打官司了,正常逻辑来说,业务肯定是真实的。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1)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东营汇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被列入走逃(失联)企业(有)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金额这么大,应该有合同或者协议

(3)问题应该出现在“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资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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