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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参保无用工 劳动关系不成立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阅读量:687 时间:2023-04-25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3日,周某经中介介绍,将自己的一项检测资格证书注册至某特种设备检验所,该所一次性向周某支付了6万元。双方还于2020年9月1日签订聘用合同,特种设备检验所从2020年10月开始为周某办理社保并缴费。

  2021年8月31日,双方聘用合同期满,2021年9月1日,双方签订新的聘用合同,约定特种设备检验所继续每年向周某支付6万元,周某继续将其资格证书注册至该所。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周某没有再将资格证书注册至该所。因此,2021年11月30日,特种设备检验所解除了双方的聘用合同,并停止为周某缴社保费。周某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确认双方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参保缴费明细、聘用合同等作为证据。仲裁委调查发现,在上述期间,周某从未到特种设备检验所工作。


  处理结果

  仲裁委没有支持周某的请求。


  仲裁理由

  不能够仅凭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就认定劳动者与参保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法律规定参加社保并缴费的基础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保的违法现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以用工行为为前提。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发生用工行为的,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周某与特种设备检验所签订了聘用合同,特种设备检验所也为周某缴纳了社保费,但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让周某将资格证书注册到该所,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在签订合同后周某从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所提供过劳动,故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在处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时,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严格依法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来认定。

  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签订劳动合同后是否发生用工行为来综合判断。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双方之间是否是适格主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从事了用人单位业务并从用人单位那里获得报酬等要件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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