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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两不找”,还能索要经济补偿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541 时间:2023-06-25

  读者连萍萍反映说,她在一家公司上班一年后,连续五年没有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未给她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等,但是,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即彼此处在“两不找”状态。近日,公司提出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她也表示同意。

  她想知道自己能否要求公司给予5年“两不找”期间的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连萍萍不能要求公司给予“两不找”期间的经济补偿。

  一方面,“两不找”期间,连萍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

  就“两不找”的劳动关系问题,有人认为,基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并应当遵循一定程序,用人单位、劳动者没有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意味着双方未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也有人认为,既然双方没有互相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应视为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

  在“两不找”情况下,劳动关系当属中止状态。劳动关系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因素消失后,又恢复到以前的状态。

  鉴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不找”,违背了劳动关系合作履行原则,阻却了劳动关系继续生效,根据按劳分配等法律原则,双方均互不享有权利、互不负担义务。也就是说,在这种状况下,劳动者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当然没有权利主张报酬;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当然无权利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这样的劳动关系具备中止的法律特征。本案中,连萍萍与公司的情形无疑与之吻合。

  另一方面,公司无需向连萍萍支付“两不找”期间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经济补偿的支付应以工作年限为依据。本案中,连萍萍与公司在“两不找”期间的权利义务已经中止,在这种状况下其自然不得将期间作为工作年限。

  (劳动午报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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