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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在单位实习 双方可以成立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685 时间:2023-07-05

  常律师:

  您好!

  我是2023年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3月,我通过面试进入公司实习,随后与公司和学校签署三方协议。目前,我已毕业离校,但公司还未通知我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若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今年3月至6月的实习期是否能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间之内?

  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3条规定:“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就您的情况而言,您进入公司实习并非是为了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而是以未来的就业为目的在公司工作。此外,您已超过16周岁,具有成为劳动者的行为能力,您和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同时您按照公司的安排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亦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实习期内您与公司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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