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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留才奖是否可以停发?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380 时间:2023-07-19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7年7月14日,入职某汽车科技公司。双方签订《留才奖协议》,约定:汽车科技公司授予刘某75万元奖励,于2020年10月31日全部兑换;如刘某在2020年10月31日前,非因本人意愿被不当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应立即兑现奖励75万元。

  2019年8月13日,汽车科技公司向刘某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刘某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汽车科技公司支付其奖励金75万元,刘某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约定人才引进奖励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按约支付奖励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汽车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留才奖协议》约定的人才引进奖励金的支付条件,法院据此判决,汽车科技公司向刘某支付留才奖75万元。


 典型意义:

  越来越多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向外地引进人才、订立引才留才协议、承诺给付奖励金等方式招贤纳士。本案在明确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认定双方约定《留才奖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支持人才奖励金的兑现诉请,保障了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河北工人报记者李蕙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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