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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171 时间:2024-02-28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签订合同或者签署决议决定、通知等规范文书,在规定上或习惯上通常以加盖公章,作为宣示法律效力或者显示正式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但是,双方签订的书面的劳动合同时,应加盖何种公章,加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公章是否有效?如果没有加盖任何公章的,又该如何处理?劳动法律未作出具体的规定,民法典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则给出具体规定。

  案例一:只加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公章

  2013年6月,女职工小丁与一家医药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但合同书上只有人力资源部经理的签名,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同年12月,人力资源部通知,为提高效率公司要精简人员,从下月起小丁不用来上班。小丁以合同期限未到为由,与经理据理力争。不料,经理却说劳动合同上没有公司盖章,表明合同还没有生效,公司可以随时辞退小丁。当地总工会答复,用人单位盖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表示劳动合同生效。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劳动合同没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案例二:只有职工签字没有单位公章

  2017年10月,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某学科编辑工作。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工作协议书和入职信息登记表。1个月试用期期满后,李某经考试合格顺利转正,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固定格式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在该劳动合同上盖章。此后工作未满一个月,由于感觉工作不顺心,李某从公司办理了辞职和交接手续。2018年2月,李某在翻看当初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时发现,两份协议的落款处只有本人签字而无公司盖章,便认为两份协议均是无效的,公司应当向自己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遂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所签订的试用期工作协议书、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还填写了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应聘人员履历表及《员工转正/晋级审批表》,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

  说法:三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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