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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绩效考核权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来源:劳动午报 阅读量:166 时间:2024-03-05

  用人单位有用工管理自主权,绩效考核就在用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内。但用人单位行使绩效考核权也应该有规矩、有边界,有合法合理的标准和尺度。

  “绩效是人情,与工作无关”“全部门我干的项目最多,实习生都给75分,我不及格”“绩效能拿多少分,主要看和领导关系怎么样”“每天加班,喜提B档,低于B档将被优化”……岁末年初,一些劳动者在社交平台“晒”绩效考核情况,引发不少网友对绩效考核的关注和讨论。(2月26日《工人日报》)

  绩效考核是用人单位的激励管理机制,其评分结果往往直接影响劳动者的薪酬,甚至会影响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和“饭碗”的稳定性。通常而言,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由较固定的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弹性的绩效工资、津补贴等部分组成,绩效工资的多少则与考核结果直接相关,劳动者的评先评优、晋升等也与绩效考核密切挂钩。

  绩效考核是劳动管理的手段,良性的绩效考核有助于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奋斗热情,挖掘劳动者的工作潜能,增强团队的竞争活力。然而,一些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却变了味,存有制度制定不规范、考核内容变更很随意、打分标准不公正、刻意利用绩效考核压缩用工成本甚至辞退劳动者等问题,致使劳动者无所适从,甚至合法权益受损。这样的绩效考核难以令人信服,也不能起到正向激励的效果。

  诚然,用人单位有用工管理自主权,绩效考核就在用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内。但用人单位行使绩效考核权也应该有规矩、有边界,有合法合理的标准和尺度,必须杜绝随意性。

  首先,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行为必须能够经得住法律法规的审视。《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显然,绩效考核直接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制定有关绩效考核的规章制度,或是决定有关绩效考核的事项,既要在内容层面合法,也要遵循法定的民主程序。如果内容不合法,或程序有漏洞,有关绩效考核的规章制度或决定就存有效力瑕疵。而在绩效考核制度或决定实施过程中,如工会或劳动者认为绩效考核有不适当之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经民主程序予以修改完善。

  实际上,一些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之所以出现种种问题,与用人单位“一言堂式”单向管理有关,有的单位负责人不敬畏法律要求、不尊重工会或职工意见、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管理程序。而要让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回归正轨,回归理性,得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发力,提升用人单位绩效考核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所以,绩效评分不能成为“糊涂账”。相关部门等应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普法宣传,教育用人单位依法依程序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或决定绩效考核事项、实施绩效考核行为,引导劳动者看清绩效考核模式下的权利义务边界,增强维护合法权益意识。工会还应组织、鼓励劳动者积极参与绩效考核制度或决定的协商过程,参与对绩效考核的监督,该提意见时及时提出意见。劳动者如果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了绩效考核的侵犯,就应通过投诉、举报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等方式维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应依托事实和法律支持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对不合法、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做出否定性评价,并发布侵权典型案例,释放法律的警示指引效应。相关部门还应强化对用人单位的法治体检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行使绩效考核权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绩效考核中的突出问题力争做到早发现、早矫正、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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