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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劳动者一直未到岗 公司能否拒绝缴纳社保费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172 时间:2024-03-06

  案情

  尹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在之后两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到岗,公司也没有要求他到岗。最近,他要求公司为他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公司拒绝。

  尹某想知道,公司拒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合法合理吗?

  分析

  公司有权拒绝为尹某缴纳社保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案中,公司应否为尹某缴纳社保费的关键,在于彼此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等同于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是两个有联系但本质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是否有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是否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用工”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

  本案中,虽然尹某与公司依法订立了劳动合同,但由于他一直没有到岗提供劳动,公司没有对他用工,双方自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可以不予为他办理社保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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