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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肥东县人民法院 阅读量:124 时间:2024-03-07

  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会私下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而这种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往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方面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关注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近期,肥东县人民法院就遇到了两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简介

  案件A:李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经鉴定为九级。经仲裁,用人单位A公司需支付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2186.97元。仲裁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20000元。但用人单位未履行调解协议,以致成诉。

  案件B: 秦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经鉴定为十级。秦某向用人单位B公司出具一份保证书,载明:在办理完工伤鉴定和领取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不再向公司索赔或提起仲裁。但后秦某提起仲裁,用人单位B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以致成诉。

  案件结果

  两起案件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妥善化解矛盾,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

  工伤赔偿协议应在劳动者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已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下签订,避免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对自己权利的随意处分。

  若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处于优势地位,确定的不公平内容,且无证据证明工伤赔偿协议内容是劳动者在充分了解自身权益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劳动者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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