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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后第三天重新入职,算离职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81 时间:2024-04-17

  不同于被迫解除、违法解除等情形,劳动者基于自身原因申请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但离职后,劳动者发现还是原用人单位更适合自己,并短期内重新入职。这种情况算不算离职?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该起案例。

  案由

  劳动者辞职后反悔 重新“入职”原公司

  2018年12月,阿英(化名)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22年12月24日。

  2022年3月,阿英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次月,甲公司同意阿英辞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确定双方劳动合同于该日解除。但仅过了一个晚上,阿英就后悔了,第二天,阿英向甲公司负责人薛某提出希望重新回来上班,薛某同意并通知阿英次日即回来上班。

  重新上班后不久,阿英就通过微信要求甲公司人事将其提交的《员工辞职申请表》原件退回。甲公司人事表示阿英现为在职状态,原件无用且已找不到,无法退回。

  此后,双方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这段时间未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阿英工资条显示的入职时间仍为“2018年12月”。2022年12月,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25年12月24日。

  2023年3月,因在岗位调整、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分歧,甲公司提出解除与阿英的劳动合同。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存在严重分歧。甲公司认为,阿英2022年4月重新入职,至2023年3月不足一年,其仅需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阿英则认为,其在2022年4月并未实际离职,入职时间仍为2018年12月,故甲公司应向其支付4.5个月的经济补偿。经劳动仲裁处理,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阿英遂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4.5个月的经济补偿4万余元。

  判决

  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应视为不存在离职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法官董广绪经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即发生离职的效果,但本案有其特殊性。阿英签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次日即提出返岗,经甲公司同意后正式返岗,间隔时间较短,对甲公司的经营活动影响轻微。重新入职后,甲公司未与阿英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于2022年12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亦是接续前一份《劳动合同》。

  在阿英要求甲公司人事将《员工辞职申请书》原件寄回时,人事表示阿英当前为在职,该申请书已无意义,而非表示阿英属于重新入职。此外,阿英的工资条仍载明其入职时间为2018年12月,即不存在其2022年4月离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基于甲公司人事的答复,及工资条载明的入职时间,阿英有理由相信其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无解除,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进而未要求甲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在此前提下,如又认定阿英在2022年4月离职,将导致阿英既无法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已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又无法主张2022年4月前对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违背公平原则。综上,应认定其不存在2022年4月离职的情况。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向阿英支付经济补偿4万余元。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董广绪提醒,劳动者离职后能否重新入职,取决于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缺额,是否愿意录用等因素,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原用人单位同意重新录用,也会导致其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断,影响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赔偿数额。因此,劳动者申请辞职,一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理性谨慎决定。用人单位如认为短期离职劳动者系重新入职,应依法与其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新的入职时间。

  (南方工报 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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