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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官宣新版“汉十条” 公积金贷款“认房不认首次贷”

来源:长江云新闻 阅读量:268 时间:2024-05-06


  今天(5月6日)上午,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房发〔2024〕1号),共10条措施,不仅有住房消费券的发放,也有对“卖旧买新”交易新模式的探索,是构建武汉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最新举措,主要内容及亮点有:

  购买新城区特定项目有5到10万消费券

  2024年12月31日前,购买新城区特定商品住房项目的家庭,可通过“安居链”APP的“房展会专区”申请领取5-10万元购房消费券。

  公积金贷款“认房不认首次贷”且取消户籍限制

  仅使用了一次公积金贷款,但名下在武汉市无住房,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执行武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同时,2025年4月30日(含)前,公积金异地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全国各城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取消借款人(含配偶)须武汉市户籍的限制条件。

  唯一住房正挂牌出售,同步买新房算首套

  在武汉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正挂牌出售的家庭,办理新购一套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时认定为首套住房。

  “卖旧买新”有补助及长期低息贷款

  2024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2个月内出售原自有住房的家庭,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财政部门对其出售原自有住房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计税价格的1%给予补助。组织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收购置换购房家庭的自有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者三方联动,实现旧房“先卖”、新房“优买”。

  推进“商改租”“商改住”

  盘活商办类用地和项目,合理调整商办类房屋用水、电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办类房屋(不包括已交付使用的存量房屋)实际作为家庭居住用途的,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管部门集中申报,承担相应改造费后可调整为民用水、电收费标准。对商办类房屋库存过大的区域,除有明确招商引资项目需求的,暂停新增商办类开发用地供应。

 “白名单”企业应贷尽贷

  加大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融资协调力度,对符合“白名单”条件的合规房地产项目应贷尽贷。

  购房合同也可落户

  在武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但暂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条件的,可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费凭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个人办证承诺,申请提前办理辖区购房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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