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不具法律效力

来源:嘉峪关市人社局 阅读量:704 时间: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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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不具法律效力


一些员工入职时由于担心手续繁琐或不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等原因不缴纳社保,甚至自愿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声明。也有个别单位图省事,发放一定的社保补贴作为补偿。那么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本期编发的案例或许能给你释疑解惑。


 

2019年1月,高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双方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高某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本人(乙方)自愿放弃甲方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同时保证不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权利。”


不久后,高某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随后,高某某家属向社保中心申领工伤待遇,该中心告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不符合领取条件。由于领不到工伤保险待遇,其家属就本案诉争等事宜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工亡待遇。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高某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65822元、丧葬补助金22401元。


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支付高某某家属工伤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判决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65822元、丧葬补助金22401元。


该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另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该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双方对社会保险的参加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无选择或协商的余地,不能自行以金钱给付或其他形式取代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也不能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


若劳动者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该声明因免除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已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的,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补缴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位不愿意补缴社会保险,可向当地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要求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也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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