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公积金新政来了!1月1日起施行

来源:赣州公积金 阅读量:711 时间: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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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3条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商转公”业务申请对象,来看看最新政策解读!

  一、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

  一是对首次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再区分,将缴存人购(建)自住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一致,即双缴存人(夫妻双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统一为80万元,单缴存人(夫妻一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统一为70万元。

  二是将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即缴存人在我市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20%。

  政策调整前后对比:

  注意: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价值的70%。

  二、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计算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同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计算依据调整后最长可贷款年限计算。

  例:主借人(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年龄为39周岁

  政策调整前,该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为26年(60+5-39=26)。

  政策调整后,该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为29年(63+5-39=29)。

  三、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申请对象

  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申请对象由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扩大到全国任意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注意:缴存职工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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