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04-10 阅读量:1329 时间: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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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黑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

第二条  黑龙江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手房或与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约的按揭楼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六个月(含)以上,并正常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四)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

(五)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六)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未发生90天以上或累计未超过180天以上逾期违约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  贷款额度、期限按照《黑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的资料

第五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或经公积金中心授权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离婚)证;

(二)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交易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和《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已签约按揭楼盘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五)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贷款的程序

第六条  准予贷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供贷款所需资料,进行贷款初审,复审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凭证;

(二)借款人持借款合同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三)贷款终审。

第七章  贷款的抵押

第七条  借款人须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

第八条  贷款偿还按照《黑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法律责任按照《黑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第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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