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853 时间: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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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化解部分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负担,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并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审计部门依法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负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标准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高额医疗费用的支付情况,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标准、个人负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征缴,逾期不缴或欠缴者,停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并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八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各项个人比例负担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比例负担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各类人员按75%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各类人员按85%支付。各类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相应下调5%。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第九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列帐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核算,互不挤占,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2001年6月25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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