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支付二倍工资这些“犯懒”行为不该有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好载体。因此,法律对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了“双倍工资”的法则。在实践中,为避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用人单位要注意防范以下三种“犯懒”行为。
情形一:用工后未及时签约
案例
2023年2月6日,邵某被某商贸公司聘用,口头约定月工资6800元。入职后,公司一直拖延与邵某签订劳动合同,直至5月5日,才表示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可此时双方又因约定服务期事项起争执。邵某于是辞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他的请求得到支持。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自2023年2月6日邵某入职之日至当年3月5日为劳动合同的依法签约期,在这个时段内签订劳动合同,商贸公司没有法律风险。可商贸公司直至2023年5月5日才与邵某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这明显已违反法律所要求“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公司应当依法向邵某支付2023年3月6日至5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情形二:劳动合同届满未按期续签
案例
2022年11月7日,许某与就职的投资公司所签订的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可许某仍在公司上班。2023年5月17日,许某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公司却辩称,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时,双方权利义务未改变,可视为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许某不认可,坚持要求公司为违法用工事实支付赔偿。双方发生争议,许某申请仲裁获得支持。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所明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是解决合同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如何确定的问题,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若又建立了新的用工关系,仍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一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中投资公司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在法律规定一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而让许某继续工作,属于违法。因此,公司应向许某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情形三:签订合同后未妥善留痕保管
案例
2022年7月18日,江某入职一家餐饮公司。2023年4月,他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2022年8月17日至2023年4月12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公司则主张,双方已签订过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保存;因不久前江某向公司讨要劳动合同去办事,公司人事回复称找不到这份劳动合同了,江某才一怒之下申请仲裁。由于公司无法举证双方曾签订过劳动合同,江某也不承认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江某的请求。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为此,用人单位务必要保管好劳动合同文本,不然出现丢失损坏引发争议,会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等法律风险。
本案中,即使餐饮公司所述为真,但对于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实现各执一份,签约行为也没有留痕,而且保管不当,劳动合同文本丢失后又无法证明双方曾经签订过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只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支付二倍工资。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