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是否接受公司管理并提供劳动引争议 工作群聊记录成获认劳动关系证据

原标题:员工是否接受公司管理并提供劳动引争议(引题)
工作群聊记录成获认劳动关系证据(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吴铎思 实习生 蒋易)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某公司与员工李某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该公司支付李某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
2022年6月30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该公司与李某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服,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该公司认为,李某并未实际提供劳动,其提交的劳动合同公章系伪造,且社保缴纳属公司财务人员过失导致的误操作。
一审法院认定,尽管劳动合同公章经鉴定与备案公章不符,但该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保、申报个税,其纳税记录并非李某个人可以操作的行为。从李某提交的某工作群聊天记录来看,李某在群中发送工作信息,该公司董事长亦在工作群中安排工作事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要件,遂判决确认李某与公司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该公司支付工资28155.7元、未签合同二倍工资29435.68元、未休年假工资919.54元及经济补偿金7500元。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接受管理并提供劳动。鉴于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30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对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款项计算作出调整,判决公司仅支付2023年5月至7月未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11019元。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事先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义务,撤销一审判决7500元的经济补偿金,其余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