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社保被开除,合法么?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3096 时间: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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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是基本生活的保障,是保障劳动者本身在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劳动者应该更深刻的认识到社保对劳动者的重要,而不是为了节约社保的几百元而果断的放弃生活保障。


  王先生入职某公司后,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公司让王先生学习了公司制定的《关于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其中规定:员工被单位确定录用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证件等,无故不及时提供者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长时间不提供的,公司将作辞退处理。


  入职后,公司就告诉王先生,要求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并配合单位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但王先生并不想办理社保,于是未将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个人证件提交。


  半年后,公司因为王先生不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合同。此后王先生就没有再到公司上班。


  之后王先生越想越委屈,觉得这是为公司省钱,也为自己省钱呢,不交就不交,这不两边都好么,为什么还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便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仲裁裁决后,又不服裁决,进入一审程序。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职工知道该规章制度。但未按时提供个人证件,且在公司向其下发催交通知书后,仍未提交个人证件,在此情形下,某公司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无不妥。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那么,为什么诉求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均应当参加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由此可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样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这项法定义务,影响了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使风险不当地转嫁给了用人单位,因此这是劳动者的一种严重的过错行为。


  在法律对劳动者拒绝提供办理社保所需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防范这一点。具体来说,作为解除条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将这种行为规定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中,或将其作为试用期录用条件之一。此外,用人单位也可以录用前就明确:交不全社保缴纳所需的材料就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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