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躺床上回工作消息猝死,算工伤吗?法院判了!

2023年4月17日,建筑公司职工柯以宁(化名)休假结束返回南宁工地。当晚,他通过微信工作群上传工作单据并与老板对接,次日却被发现猝死于宿舍床上。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为由,不予认定柯以宁的死亡为工伤。柯以宁的亲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引发了一场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争议。
猝死在宿舍,不被认定为工伤
2023年4月17日,柯以宁休假结束后返回南宁的建筑工地。当晚19时25分至20时3分,他在微信工作群中上传了收款收据、机械工作签单等工作图片,并与老板对接工作。4月18日18时20分,柯以宁被工友发现躺在宿舍床上,旁边有呕吐物,呼之不应。20时5分,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确认柯以宁已因猝死去世。
柯以宁的亲属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柯以宁猝死在宿舍并非工作场所,且其处理工作的时间并非工作时段,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亲属不服不予认定工伤,提起行政诉讼
柯以宁的亲属不服该决定,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柯以宁的工作性质为24小时待命,其死亡时所在的集装箱既是宿舍也是办公场所,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条件。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柯以宁发生的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柯以宁工作内容为对工地上土方外运的车辆进行签单和统计,以及对车辆加油数量进行签单和统计。2023年4月14日,柯以宁通过电话请假,请假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至17日。根据摄像设备显示,2023年4月17日17时52分柯以宁回到工地,但当日仍在请假时间段内,当天不属于其工作时间。根据建筑公司工作安排,4月17日工地没有土方外运和车辆加油,当日项目工地15时左右已停工。此外,柯以宁的工作内容并不能在集装箱内完成。柯以宁是次日被发现躺在床上,而集装箱是休息场所、不属于工作场所。
柯以宁就职的建筑公司则称,柯以宁的亲属不同意做死因鉴定,所以不能证明柯以宁属于突发疾病死亡。从现场情况分析和法医现场的解释可知,柯以宁是因饮酒过度导致呕吐,被呕吐物堵塞气管致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醉酒和毒品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工作时间和岗位不应随意扩大化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二是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柯以宁猝死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条件。
结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看,柯以宁平时工作时间并不固定,都是根据当天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且柯以宁平时工作和生活均在项目工地内,自己并不能自由选择休息时间及休息场所,属于全天24小时待命状态。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应随意扩大化,利用即时通信工具短暂性地处理工作事务,并不意味着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也随之变更,应综合考虑工作者此时所处的环境以及处理工作时间的长短,由是否长时间侵占了工作者的时间,是否使工作者无法自由支配其时间来认定。
柯以宁2023年4月14日通过电话请假离开项目工地,于4月17日18时左右回到,此时项目工地没有施工作业和其他作业。柯以宁虽在微信工作群中上传了工作单据,并与同事就工作问题进行沟通,但花费时间不长。柯以宁是在躺床休息后身亡,不能认定其处于24小时待命状态。故柯以宁死亡时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柯以宁的亲属的诉讼请求。柯以宁的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