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专票来了!全国范围适用!2021年1月21日起正式实施!

一、电子专票的推行背景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
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
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
对于新办纳税人,从2020年9月1日起先逐步在宁波、石家庄和杭州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在此基础上再分两步在全国实行:
第一步: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等1 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第二步: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二、电子专票的优点
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1、发票样式更简洁
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2、领用方式更快捷
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纳税人可以实现“即领即用”。
3、远程交付更便利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
4、存储保管更经济
电子专票采用信息化存储方式,无需专门场所存放。纳税人可以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重新下载电子专票,防范发票丢失和损毁风险。
5、社会效益更显著
电子专票交付快捷,有利于交易双方加快结算速度,缩短回款周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电子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 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三、电子专票的开具
1、新办纳税人应当使用税务UKey开具电子专票,(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2、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在索取纸质专票时,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3、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
4、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四、实施专票电子化的便利化举措
税务部门紧紧围绕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和提升纳税人获得感,不断优化发票服务方式,以专票电子化为契机,创新推出了五条便利化举措:
1、开票设备免费领取
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手车销售统一 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2、电子专票免费开具
税务部门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纳税人通过该平台开具电子专票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3、首票服务便捷享受
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
4、发票状态及时告知
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及时掌握所取得的电子专票领用、开具、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正常、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信息,有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电子专票的全流程信息,减少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或滞后而产生的发票涉税风险,有效保障纳税人权益。
5、发票信息批量下载
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批量下载所取得的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手车销售统 发票等发票的明细信息。
五、电子专票的核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 规定,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两者保持一致。
六、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
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用数量。
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