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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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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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8834元)。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单位,应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补缴,补缴完成后,补缴月份视同连续缴存。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三)已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单位应在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当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不能再为其继续缴存。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