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043 时间: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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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83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9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积极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有所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自愿选择,积极支持和鼓励被征地农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和水平的原则,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利益,逐步向更高的统筹层次和待遇标准过渡。

二、参保范围

我市辖区内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凡符合《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

(一)《通知》实施之前的被征地农民(人员)的补缴标准,按照历年社平工资进行补缴;《通知》实施后被征地农民(人员)的补缴,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实施之前的被征地农民(人员)补缴时间为被征地当年到2015年10月份。

(二)对暂时缴费有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可以将政府缴费补贴作为首次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续缴费按照缴费当年的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参保确有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人员),且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5年的农民(人员),可以享受政府贴息贷款政策。

四、养老待遇

(一)被征地农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达到或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农民(人员),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从缴费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金计发办法及养老金调整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农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返还,并按规定享受丧葬费、抚恤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农民(人员),一次性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员)按照《实施办法》执行。

 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节点的界定

 政府缴费补贴到账时间或个人缴费到账时间作为参保缴费起始时间。

六、本补充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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