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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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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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及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方案〉及其四个配套方案的通知》(内委发〔2012〕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基本要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为目标,将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等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经济发展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至3000元标准的,政府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100元、150元、200元、250元。
政府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贴以外的缺口部分,扩权强县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对政府补贴在70元以内(含70元)的,除省级财政补贴以外的缺口部分,市区(含经济开发区,下同)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对于70元以上的政府补贴,市级财政对区仍按政府补贴70元的负担金额进行补助,其余缺口部分由区财政自行负担。市县(区)所需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代其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七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各县(区)实施原新农保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各县(区)实施原新农保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的档次只能在1000元及以下选择。在当地原新农保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各县(区)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适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实行县(区)级统筹,以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村委会每年在社区和行政村范围内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实行精确管理,提高服务质效;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和网络建设,统一使用全省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将经办机构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充实经办力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十二条 市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县(区)要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公安、民政、残联和宣传等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和各项基本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以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基本要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为目标,将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等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经济发展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至3000元标准的,政府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100元、150元、200元、250元。
政府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贴以外的缺口部分,扩权强县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对政府补贴在70元以内(含70元)的,除省级财政补贴以外的缺口部分,市区(含经济开发区,下同)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对于70元以上的政府补贴,市级财政对区仍按政府补贴70元的负担金额进行补助,其余缺口部分由区财政自行负担。市县(区)所需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代其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七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各县(区)实施原新农保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各县(区)实施原新农保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的档次只能在1000元及以下选择。在当地原新农保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各县(区)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适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实行县(区)级统筹,以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村委会每年在社区和行政村范围内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实行精确管理,提高服务质效;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和网络建设,统一使用全省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将经办机构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充实经办力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十二条 市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县(区)要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公安、民政、残联和宣传等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和各项基本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以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