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419 时间: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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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合作建造住房、危改还迁住房、私有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并连续缴存12个月,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在过去一年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缴存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照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应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居留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房管、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普通自住住房标准以本市房管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其他类型自住住房的,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能够支付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30%的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根据房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额度;

(四)根据担保方式确定的贷款额度;

(五)贷款最高额度。

本条中还贷能力计算方式、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最长贷款期限30年。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抵押担保。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者第三方自然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抵押;借款申请人购买本市已签约合作期房时用房产抵押担保的,必须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二)有价证券质押担保。质押物为凭证式国债或受委托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质押担保。借款可以用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和其他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

(四)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人购买开发商(售房单位)合法的期房,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该抵押物是借款人向开发商(售房单位)购买的住房。

在贷款期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借款人采取房屋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方自然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方自然人的同意。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间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检查。抵押人须在告知房产受让人住房已抵押的情况,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同意,自有房产、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以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或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质押的,必须签订书面的《上饶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借款合同》或《上饶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质押借款合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所辖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区)管理部,市直管理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饶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相关资料。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按照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招开贷审会,对本管理部贷款进行审批;同时将借款人申请信息、审批信息传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贷款审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质押手续。

第十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借款人相关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对管理部审批贷款给予放贷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以住房抵押方式的,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房屋座落县、市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妥质押手续;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质押的,借款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妥质押手续。

第十九条贷款手续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应在当日完成贷款资金划拨,贷款银行按照划款委托书条款将贷款资金拨入售房人、建房人、修房人开立的约定账户内。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第二十二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合同约定时间为每月还款日。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注销抵押、质押等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委托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委托贷款人利益的;

(七)委托贷款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贷款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贷款人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押物。

第三十条委托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委托贷款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委托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委托贷款人、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四方协商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由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上饶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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