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2011年7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暂缓加收滞纳金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611 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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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至11月14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以2011年7月1日为时间界线,之前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保费欠费暂缓加收滞纳金。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不含7月1日)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欠费的,暂缓加收滞纳金。

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三种情形的社会保险费欠费,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包括:(一)僵尸企业清理处置;(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改制;(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

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的,按规定同时加收滞纳金。

广东省地税局解读称,以“2011年7月1日”为时间界线,之前的欠费暂缓加收滞纳金,是由于国家《社保法》自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条规定未明确加收滞纳金的时限。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参保缴费人合法权益,地税机关决定对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在《社保法》实施之前的社保费的,暂缓加收滞纳金。

而对于所属期2011年7月1日之后的欠费补缴,部分特殊情况可暂缓加收滞纳金。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受国家和省政府在社会保险领域的重大政策或制度改革影响造成的补缴,主要包括僵尸企业出清过程中的补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导致的补缴,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导致的补缴。

除了征求意见稿第二点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补缴《社保法》出台之后的社保费必须同时加收滞纳金。省地税局表示,该点规定是为了加强依法征管,促进社会保险征缴扩面,落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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