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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跨省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如何核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如何认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指南来了!
单位职工参保登记网上经办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一般由单位劳资人员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经办人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大厅-单位网厅”(https://ggfw.rst.hunan.gov.cn/neaf-ui/),注册登录后可自主办理人员增加异动。
1.增员录入。进入网站首页,单击菜单【社保服务】-【参保征缴】-【人员增加】-【增员录入(同参)】;
2.输入身份证,点击【查询】按钮,自动带出出生日期性别,填写其他人员信息,参保日期,点击【保存】按钮,信息录入成功。
3.增员导盘录入。参保人数较多时,系统支持批量人员导盘参保录入,进入网站首页,单击菜单【社保服务】-【参保征缴】-【人员增加】-【增员导盘录入】,点击【增员模板下载】按钮,将模板下载到本地;一次批量导盘只能最多录入500条记录。模板填写人员信息,点击【上传文件】按钮,将本地模板上传到系统,系统校验参保信息,如果有异常会显示在增员失败信息列表中,如果校验通过,则录入成功;
4.增员申报。进入网站首页,单击菜单【社保服务】-【参保征缴】-【人员增加】-【增员申报】;
5.输入条件信息,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待申报信息,申报前可以修改信息,勾选要申报的数据,点击【申报】按钮;是否申报成功可查看申请记录的“审核状态”字段,显示审核通过的表示已经完成申报。如果申报出错的,可以点击审核明细查看具体报错原因。
单位职工停保网上经办
用人单位应当自员工离开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停保,一般由单位劳资人员网上申报。
1.进入网站首页,单击菜单【社保服务】-【参保征缴】-【人员减少】-【减员录入】;
2.输入要停保人的身份证,点击查询,带出人员信息,填写停保日期,点击【保存】按钮,减员录入成功;
3.减员导盘录入。停保人数较多时,系统支持批量人员导盘减员录入,操作方式同增员;
4.进入网站首页,单击菜单【社保服务】-【参保征缴】-【人员减少】-【减员申报】;
5.输入条件信息,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待申报信息,申报前可以修改信息,勾选要申报的数据,点击【申报】按钮;
6.是否申报成功可查看申请记录的“审核状态”字段,显示审核通过的表示已经完成申报,如果申报出错,可以点击审核明细查看具体报错原因。
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经办
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按规定清理。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一、业务办理
1.业务材料
(1)参保人社保卡
(2)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实际缴费与视同缴费重复时)
(3)代办人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委托他人申请时)
2.经办方式
参保人员持业务材料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暂不能网上办理)。
二、注意事项
1.缴费基数高低直接影响退休养老待遇,缴费基数越高则退休待遇越高,确定核销方案时,建议保留缴费基数高的缴费记录。
2.存在多个账户的参保人员,须在退休前办理账户合并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能再办理合并,只能清退处于在职状态的账户。
3.参保人员社保卡应激活银行功能。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经办
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网上操作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通过“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操作:
1.微信搜索“电子社保卡”小程序。在【我的】页签中进行注册登录;
2.点击【人社办事】,选择【社会保障】,点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3.在【我要申请】中选择要办理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系统要求输入正确信息,保存成功后等待审核。(办结时限:21个工作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经办
一、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要求。
2、满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二、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供查验)。
2、参保人员社保卡复印件(用于领取养老金)。
3、以下资料视情况提供:
①个人人事档案(因招工、入伍、下乡等有视同缴费年限的)。
②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提供已审批的《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公示表》。
三、办理步骤
1、无视同缴费年限(集体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持上述资料到市民之家企保退休和待遇核定业务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基本养老金核定。
2、档案寄存在市人力资源中心档案室的参保人员,持上述资料到市人力资源中心档案室申请办理。
3、档案由单位保管的参保人员,由单位持上述资料到市人社局职工养老保险科或市民之家参保职工档案审查窗口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到市民之家企保退休和待遇核定业务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基本养老金核定。
四、养老金计发标准说明
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达到退休年龄要求和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从退休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即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l % ;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照表附后);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 3 % × 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湘潭市统一建账时间为1996年1月)。
★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各月月缴费工资指数和/实际缴费月数与视同缴费月数和,其中月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基数/缴费基准值,视同缴费月月缴费工资指数为1,间断工龄期间不计算,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四舍五入保留4位小数。
★养老金待遇计发基数:湖南省2024年度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618元。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养老金计发基数)×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四、注意事项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应当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及时缴清有关养老保险费用。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于退休手续办妥后的次月开始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
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需按年度进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认证周期为一年。超期未认证将自动停发养老保险待遇。
一、认证方式:
1.自助认证:智慧人社APP、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智慧人社支付宝小程序、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APP、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中国领事APP等。其中,湖南省内居民建议使用“智慧人社”认证,省外居民建议使用“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认证,港澳台居民使用“智慧人社”支付宝小程序认证,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使用中国领事APP认证。
2.线下认证
1.人脸认证:退休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街道(乡镇)、社区、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认证。企保退休人员还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认证。
2.非人脸认证:因重病、伤残、高龄等行动不便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自助认证的,退休人员可以联系所在社区、村或工作单位进行非人脸认证,填报相关资料至社保经办机构。
二、智慧人社认证操作:
通过智慧人社平台可以为自己进行认证,也可为其他人员进行认证。具体操作:
(1)在首页点击【待遇资格认证】图标,进入后填写退休人员身份信息;
(2)点击【开始认证】,输入紧急联系人手机号码,按提示完成认证,看到“认证成功”即可。
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申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一、业务办理
(一)线上办理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以在智慧人社APP上申请办理遗属待遇结算,遗属待遇支付到亡者领取养老金的账户。
工伤退休、离休、在职参保对象死亡后,遗属待遇的申领暂时只能线下办理。
(二)线下办理
1.业务材料
(1)亡者死亡时间证明。
(2)申领人(遗属)身份证。
(3)银行账户:
将丧葬抚恤金拨付到死亡参保人员银行账户的,提供死亡参保人员银行账户(1类)。
将丧葬抚恤金拨付到遗属银行账户的,还须补充以下资料:
①申领人银行账户(1类);
②申领人与死者的继承关系的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原始档案、财产分配协议书或继承人公证书等);
③丧葬抚恤金分配协议书,或公证书、司法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
(4)继承人委托他人申请时另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5)在职参保人员死亡有视同缴费年限(集体工作年限)的,提供档案资料至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视同缴费年限(集体工作年限)确认。
2.经办方式
申领人持业务材料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政策标准
遗属待遇由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组成,为一次性待遇。
2021年9月1日(含)后死亡参保人员:
1.在职人员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包含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2.退休人员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三、注意事项
1.退休人员死亡时间在当年基本养老金调待完成前且已办理遗属待遇的,社保机构将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公布后主动补调补发,请遗属领完待遇前不要注销领待银行卡(存折)。
2.在当年度丧葬抚恤金计发标准未公布实施前,拨付时间相对延后。
3.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遗属待遇发放银行账户优先为亡者本人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银行账户或其社保卡账户,若亡者银行账户无法使用则优先为继承人社保卡账户。
咨询服务热线
0731-58533456(湘潭市社保中心)
0731-57883503(湘潭县社保中心)
0731-56768162(湘乡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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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5568095(岳塘区社保中心)